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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一轨: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将经营者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管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以企业效益、安全、发展三大业绩为出发点,根

据公司年度预算、生产、经营计划和高管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

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业绩及分管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考虑公司长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

(四)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结果与过程相统一的原则;

1/5(五)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在公司担任经营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

2/5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与考核管理规定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

担任经营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及公司相关

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的规定领取薪酬。绩效薪酬主要与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相关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成效等多方面相关,根据当期考核结果统算兑现。

第十二条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标准水平,根据独立董

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确定独立董事的职务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按年发放。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他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

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五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

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3/5第五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六条除独立董事外,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

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及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董事、高管人员在收到绩效考核结果通知后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

4/5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生效之日,原《九州一轨高管薪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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