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合理有效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经营管理效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原则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
和业绩水平,同时与所在地区、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
岗位责任大小、个人能力高低、绩效考核表现相符;
(三)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
1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与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五章薪酬方案及构成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构成:
(一)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简称“外部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二)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均简称“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兼任多个职务的,以薪酬孰高的原则领取薪酬,不重复计算。
1、基本薪酬:根据公司薪酬相关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工作能力、从业经
验、公司职工工资水平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
2、绩效薪酬: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经营效益实现情况和个人岗
位绩效考核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
3、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奖励等,具体方案
视公司经营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司另行确定。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行职务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
第八条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薪酬发放
(一)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二)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根据不同岗位标准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绩效考核评定结果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公司另外制定的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条公司应当确定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
2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文件与法定决策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七章薪酬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者公开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货膨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战略发展和组织架构调整;
(五)本人职位、职责的变动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调整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3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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