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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信安: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0 查看全文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独立董事规范、尽责履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三未信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已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1/3以上的独立董事,其中,以会计专

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

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30日内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专区”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任职的,应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立即停止履职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

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特别是董事会秘书进行及时充分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五条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进行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1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条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

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

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董事会提供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董事会所讨论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必要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独立董事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

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第三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公司年度报告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

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和义务:

(一)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二)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三)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三十八条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

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

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四十条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高于”含本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有关年报工作等上市后适用的规定将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执行。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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