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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信安: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31 00:00 查看全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9月1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91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14.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78.8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995.4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3909.05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7086.41万元。

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2年1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海通”)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12月2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海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1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法定代表人朱健

保荐代表人彭凯、刘文淘

联系电话010-8393924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发行人名称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489

注册资本11476.8476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1号楼12层1201内1201室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1 号楼融新科技中心 F 座 12-13 层法定代表人张岳公实际控制人张岳公董事会秘书曾添

联系电话010-8492599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2月2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2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

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

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

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9、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3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公司于2023年3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密码产品研发升级”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等因素,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密码产品研发升级”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4年3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2、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密码安全芯片研发升级”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等因素,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密码安全芯片研发升级项日”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6年12月。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4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

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彭凯刘文淘

法定代表人:

朱健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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