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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信安: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肖朋朋律师、周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6年 9月 23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法律意见书

出《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以及登记方法等事项。

2.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同意取消对白连涛先生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应子议案“2.05《关于选举白连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并于 2026年 9月

29日公告了《关于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取消部分议案的公告》,公告中列

明了取消议案的名称、取消议案的原因以及取消议案后的股东会情况。

3. 2026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公告的时间和地

点在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融新科技中心 F座 13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岳公先生主持。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已经在会议通知中详细列明。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7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60055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1%。

列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人数 20名,代表股份 968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1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张岳公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同时公告了相关议案文件。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事项:

1 《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张岳公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关于选举肖晗彬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关于选举高志权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4《关于选举刘会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关于选举牟轶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2《关于选举张振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3《关于选举史冬梅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披露的股东会通知及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股数和表决结果。现场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情况进行了监票和统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法律意见书

1 《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 96879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6%;

反对 36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5%;弃权 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37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23%;反对 36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65%;弃权 5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12%。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张岳公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667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25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178%。

2.02《关于选举肖晗彬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667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25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178%。

2.03《关于选举高志权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421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78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法律意见书

92.4583%。

2.04《关于选举刘会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676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343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453%。

3.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关于选举牟轶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706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63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479%。

3.02《关于选举张振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677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35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608%。

3.03《关于选举史冬梅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719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768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251%。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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