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传真:(010)88381869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未信安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作出如下保证:公司
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
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文件的副本、扫
描件、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和一致。二、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
实和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四、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
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本法律意见书不构成对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本所及本所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本次激励计划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26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26年2月9日至2026年2月1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信
息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026年2月25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6年3月2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
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根据股东会的授权,2026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2026年3月2日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及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2026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230.00万份,行权价格为44.80元/份。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前述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
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