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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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清越,A股证券代码:688496。
一、上市公司违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 1 —57 号)查明的事实,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越科技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2 年 11 月 11 日,公司披露《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报告期为 2019年至 2022年上半年,同日,公司披露《关于同意清越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2022年 12月 23日,公司披露《招股说明书》正式稿。2022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2022年 12月 2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82440万元。
经查明,公司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其《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涉及的
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至 2022年上半年,公司通过故意少计存货跌价准备、虚假销售芯片分别虚增利润总额3374031.73元、7645323.73元、23581569.24元,占《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当期利润总额的 5.56%、15.58%、131.74%。
(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2022 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至2023年上半年,公司因故意少计存货跌价准备、少
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虚假销售显示模组、未及时对补缴税款进
行会计处理,虚增2022年度利润总额47115576.91元,占2022年— 2 —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08.53%;虚增2023年上半年利润总额
47535999.83元,占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45.10%。2023年,公司未及时披露补缴44419917.22元出口退
税款事项,占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的79.74%。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未按规定披露
重大事项,2022年年度报告及 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74号)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第 1.4条、第 5.1.1条、第 5.1.2条、第 5.1.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月修订)》)第 1.4条、第 5.1.1 条、
第 5.1.2条、第 5.1.3条等有关规定。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提出的主要异议为:一是不存在少计存货减值、虚假销售芯片、虚假销售显示
— 3 —模组的主观故意,案涉销售芯片、显示模组等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销售芯片交易未经公司集体决策、公司无法知悉为虚假交易,公司不知悉案涉显示模组交易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且其所涉金额、造成危害较小;二是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涉及的相关
供应商预付款及资金流转未经公司集体决策,且所涉金额、造成危害较小;三是案涉税款认定复杂,客观上不具备信息披露和会计处理的依据,不存在故意隐瞒;四是后续积极整改、披露相关事项。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查明认定,公司上述申辩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具体如下:
一是公司少计存货跌价准备,违规事实明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并非其所称无违规主观故意。
二是案涉虚假销售芯片事项由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任子公司义乌清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清越)总经理)组
织、策划,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知悉、参与该事项,财务总监等人知悉有关情况,公司所称不知悉不能成立。
三是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案涉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决策,公司管理层商议实施,且所涉金额占比较高,公司所称未经集体决策、造成危害较小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四是虚假销售显示模组案涉货物从公司发往公司北京分公
— 4 —司,并未发给销售客户,与其他违法事项对公司 2023 年半年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所称不知悉不具备收入确认条件、造成危害较小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五是子公司义乌清越已于 2023 年 5 月 9日补缴相关税款,公司应当及时依规披露相关事项,对其所称不具备信息披露和会计处理依据等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六是公司积极整改并补充披露是其应尽义务,本次纪律处分已经充分考虑其后续整改及补充披露情况,但不足以减轻其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2.1 条、第 14.2.3条,《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2.1 条、第 14.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并五年内不接受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将另行依规处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暂不受理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个交— 5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 10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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