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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杰科技:融资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06 00:00 查看全文

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

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等,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子公司。

第二章融资方案管理

第四条公司融资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的风险。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融资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六条财务部每年在公司编制全面预算时在业务预算和资本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公司年末资金结余状况、业务发展需要、投资支出和回收、利润分配等情况

合理预测下一年度总体资金盈缺,编制融资预算,并根据公司控制和拥有的资源对下年度资本结构、负债结构、借款额度做出大致的计划安排,按权限提交审批。

1/4第七条办理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提交申请融资方案,

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别在《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的融资审批权限内对公司融资事项进行审批。

融资执行部门编制融资方案时,明确融资方案是否符合经济性要求,包括是否以最低的融资成本获得所需的资金,是否还有降低融资成本的空间以及更好的融资方式,融资期限是否合理,利息水平是否在公司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决策机构依据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方案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融资方案执行及变更

第九条公司拟以自有土地、房产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融资的,按照本制度规

定的权限,与融资方案同时报总经理、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财务部需对融资方案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特别

是对于利率、汇率、货币政策、宏观经济走势等重要因素进行预测分析,对融资

2/4方案面临的风险做出全面评估,并有效地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防范措施,风险

评估报告是融资方案审批的要件。

第十一条对于重大债务融资方案(单笔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的),公司

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专业性较强的融资方案,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

某项融资是直接为项目投资服务的,则此项目的投资效益率必须大于该项融资的资本成本。如果某项融资的直接效果是无法计量的,则应该选取资金成本最低的融资方案。

第十二条融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所有融资项目及时签订协议,协议按照合同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审批。

第十四条严格按照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如确需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五条财务部按照融资协议及时支付银行利息,保证付息账户资金充足,防范违约风险。

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财务部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第十六条设置《融资借款备查登记簿》,对公司所有借款情况进行统计,对

借款日期、借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利息计算、担保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七条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

明原因及还款期限。并履行规定的审议程序(融资立项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财务部按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完整保存融资资料,并统一保管。不得损毁融资档案材料。

3/4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财务部应将公司融资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及时送交信息披露归口部门。

第二十条对于公司融资事项,财务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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