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5年 5月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证券代码 688499.SH总股本168728510股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鹏路4号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鹏路4号法定代表人周俊雄
一般项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工业机器人销售;
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
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机械设备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货物进出经营范围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业务培训(不
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教育教学检测和评价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04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2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8.85元,募集资金总额合计人民币854700000.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保荐费后的募集资金人民币791729575.47元。另扣减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33170347.60元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8559227.87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6月25日全部到位,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6月25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
61566274_G01号验资报告。
1(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66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面值总额为人民币950000000.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保荐费人民币6674528.3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943325471.70元。另扣减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3391037.75元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9934433.95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0月28日全部到位,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10月28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22)验字第
61566274_G01号验资报告。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承接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04号)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21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66号)同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1月18日上市。公司聘请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原定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人,于2023年6月9日终止与原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协议,并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保荐协议,自签署协议之日起,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中信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3年6月9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二)主要持续督导工作中信证券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
的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
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督导公司对《公司章程》修订、重要内控制度的修订的审批程序、内容
合法合规性及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6、督导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7、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8、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等事项;
9、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
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能够按有关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保持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
3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中信证券认为: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公司自查及保荐人定期核查,2023年度公司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含背书转让支付)的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首发募投项目”)资金时,有一笔金额为人民币660.69万元已用于支付首发募投项目款项的自开银行承兑汇票于2023年12月19日到期,因付款操作失误提前于2023年9月21日进行等额置换。该笔募集资金占公司2023年末净资产的0.27%,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净额的0.87%,占比相对较小,不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除上述情形外,公司2023年度每月定期置换临近到期时间的自开银行承兑汇票和背书转让的银行
承兑汇票,置换时间不存在重大异常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经核查,在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均有部分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4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