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北京广播大厦5/9/10/13/17层,邮政编码:100022电话(Tel):86-10-62159696 传真(Fax):86-10-88381869 二〇二五年七月目录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3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3 三、结论意见............................................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达环保”或“公司”) 与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1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青达环保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 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于相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其他有关人员出具的证明、说明或承 诺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公示信息等相关文件与信息,对于该等证明文件本所已履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青达环保实施本次调整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 请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2025年7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一)调整事由2025年7月12日,公司披露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23071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4元(含税)。鉴于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5年7月 21日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激 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9.48-0.24=9.24元/股。 (三)调整结果 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授予价格由9.48元/股调整为9.24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法律意见书 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