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常州聚和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和材料”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聚和材料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0月1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04号),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和材料”)获准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000000股,并于2022年1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11910734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881601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777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37506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2228%。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含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41113838股(含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数量),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6.99%,对应限
售股股东数量为7名,分别为刘海东、冈本珍范(OKAMOTO KUNINORI)、敖毅伟、朱立波、张晓梅、蒋欣欣和劳志平。该部分限售股的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6年6月9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
1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38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4.8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由111910734股变更为
165627886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3104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由165627886股变更为242033643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根据《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情况如下:
(一)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1、实际控制人刘海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冈本珍范(OKAMOTO KUNINORI)、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
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劳志平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
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4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a、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b、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c、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d、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e、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承诺锁定期满后四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累积使用。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a、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b、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c、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d、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e、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实际控制人刘海东的承诺
(1)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
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
5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4111383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6.99%,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42个月(含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6月9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序持有限售股本次上市流剩余限售股股东名称占公司总股
号数量(股)通数量(股)数量(股)
本比例(%)
1刘海东2711572811.20271157280
冈本珍范
254760002.2654760000
(OKAMOTOKUNINORI)
3劳志平21904000.9121904000
4朱立波21904000.9121904000
5张晓梅15296020.6315296020
6蒋欣欣15296020.6315296020
7敖毅伟10821060.4510821060
合计4111383816.99411138380
6注:
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2、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3、公司自2022年12月9日上市,公司股票在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6月8日)系公司
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公司股票收盘价73.16元/股低于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73.96元/股经除息后的发行价,触发上述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的相关承诺,上述股东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限售股类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限售期(月)
1首发限售股份4111383842
合计41113838-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聚和材料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
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股东承诺。保荐机构同意聚和材料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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