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作废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作废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于2023年8月24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9月13日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9月12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数量、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2法律意见书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公司独立董事于2023年8月24日对《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四)公司独立董事张玉萍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2023年9月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3法律意见书公告了《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2023年9月13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七)2023年9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认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9月13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27名激励对象19.008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八)2023年9月13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授予条件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2023年9月13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出具了《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首次授予日)》,同意以2023年9月1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7名激励对象授予19.008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十)2024年9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一)2024年9月1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4法律意见书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
(十二)2025年10月17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三)2025年10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1、2024年9月1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4元(含税)。
2024年10月9日,公司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0月15日,除权(息)日为2024年10月16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4年10月16日。截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因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权益分派申请日期间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发生变动,按照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公司总股本为89108784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
5法律意见书
625249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股份数为88483535股,以此计算,拟派发现金
红利调整为5662946.24元(含税)。因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派息额)为0.06355元/股。
鉴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4年10月16日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2025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3元(含税)。
2025年5月29日,公司披露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4日,除权(息)日为2025年6月
5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5年6月5日。截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
股本89108784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
693511股,实际参与分配股份数为88415273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
利16179994.96元(含税)。因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派息额)为0.18158元/股。
鉴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5年6月5日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3、2025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为
6法律意见书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0元(含税)。
2025年10月14日,公司披露了《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0月20日,除权(息)日为2025年10月21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5年10月21日。截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89108784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693511股后的总股本为88415273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6798901.87元(含税)。
因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派息额)为0.18852元/股。
鉴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5年10月21日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调整后的授予价格=(45.08-
0.06355-0.18158-0.18852)=44.65元/股。
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7法律意见书定。
三、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作废的原因及数量如下:
(一)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原因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
同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业绩考核触发值要求为“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9%”。根据公司经审计的2024年财务报告,营业收入增长率未达到考核目标。公司董事会决定作废其本次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首次授予27.6890万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
归属比例依次为30%、30%、40%。鉴于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0.5743万股。2024年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业绩考核年度其归属比例为30%,本次作废已获授但未满足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7.1375万股,上述合计作废限制性股票7.7118万股。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预留授予4.3584万股限制性股票,归属比例依次为50%、50%。2024年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个业绩考核年度其归属比例为50%,本次作废已获授但未满足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2.1792万股。
上述合计作废限制性股票9.8910万股。上述限制性股票作废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9.5166万股,均为已授予尚未归属,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变更为23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8法律意见书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1792万股,均为已授予尚未归属,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7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