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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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1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5年9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暂不召开股东会的议案》,基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总体工作安排,公司决定暂不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授权董事长确定具体召开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将择期另行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提请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2、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授权,公司董事长确定于
2025年11月19日召开股东会。2025年11月4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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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9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黄浦区淮
海中路138号中段上海广场办公楼9楼召开。公司董事长陈灏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以现场方式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谢蓉女士主持。有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9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10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38598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556%。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25年11月10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7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4629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47%。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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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合计7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400611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103%。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见证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经核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对该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02交易对方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03交易标的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04交易方式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05本次交易价格及评估情况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06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07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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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过渡期间损益及滚存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09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10超额业绩奖励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11增持安排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12减值测试补偿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13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6法律意见书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聘请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或<自律监管
指引第6号>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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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本次交易首次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12.《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13.《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规则>第11.2条、<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条及<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14.《关于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15.《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16.《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17.《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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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18.《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19.《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9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李博然
经办律师:
聂翰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