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于2024年4月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3人,实际出席独立董事3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
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1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以下无正文)2(此页无正文,为《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时龙兴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4年4月2日3(此页无正文,《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义东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4年4月2日4(此页无正文,《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邬成忠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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