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编号: Z29131000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38号)文件核准,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芯朋微”)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已于
2023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聘请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担任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目前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国泰海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
任何质询和调查。
13、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项目内容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法定代表人朱健
保荐代表人江志强、黄央
联系电话021-386706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发行人名称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508.SH
注册资本 131310346 CNY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长江路16号芯朋大厦主要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长江路16号芯朋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立新实际控制人张立新董事会秘书易慧敏
联系电话86-510-8521771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9月12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相关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2(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人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
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
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等文件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3报告事项说明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收到国泰海通出具的《关于更换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由于原保荐代表人何凌峰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从事对贵公司的持续督导工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理由司现委派保荐代表人黄央接替何凌峰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发布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2、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无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事项下简称“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及电驱功率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工业级数字电源管理芯片及配套功率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苏州研发中心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要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募集
资金核查、现场检查等持续督导工作。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
4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
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芯朋微进行持续督导,未发现芯朋微在此期间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江志强黄央
法定代表人:
朱健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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