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邮编:100022电话:(010)65219696传真:(010)88381869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张阳、潘仙出席公司202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1法律意见书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4月15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026年 3月 31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https://www.cnstock.com/)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登载、刊登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5日14:00在北京市顺义区汇海中路3
号院1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辛永祺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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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持股凭证、股东签名册
及授权委托书、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7人,代表股份38612474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146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股份385207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0270%;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6人,代表股份91694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191%。
除上述人员外,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 3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https://www.cnstock.com/)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登载、刊登《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
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亦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履行了以下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3法律意见书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经合法表决通过。本次股东
会未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关于选举辛永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6902532股。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694732股。
表决结果:辛永祺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关于选举宋彦策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5267529股。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9729股。
表决结果:宋彦策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关于选举赵建刚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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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385432929股。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25129股。
表决结果:赵建刚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关于选举张之武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5267522股。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9722股。
表决结果:张之武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关于选举王荣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5270023股。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62223股。
表决结果:王荣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关于选举邬伦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5572520股。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64720股。
表决结果:邬伦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关于选举李霖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5572517股。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64717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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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李霖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关于选举崔文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5638521股。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30721股。
表决结果:崔文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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