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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微: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1 00:00 查看全文

*ST天微 --%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无国界26号楼9层邮编:610000

Floor 9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Center269 Tianfu 2 StreetHi-Tech ZoneChengdu China

电话/Tel: +86 28 86119970 传真/Fax: +86 28 8611982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马涛律师、尹辰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资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3月

20日(星期五)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 年 2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刊登了《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3月20日下午14:30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黄甲街道物联一路233号公司办公楼九楼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巨万里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0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0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2026年3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

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合计112人,代表股份数为62522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027%。其中,现场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6人1,代表股份数为5153075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12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6人,代表股份数为109922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898%。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

1注:公司有1名股东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但其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故此处将该名股东计入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股东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3090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577%;反对2013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220%;

弃权125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03%。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3070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545%;反对2033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252%;

弃权125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03%。

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9860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8484%;反对2033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9096%;弃权125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42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3277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876%;反对1912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059%;

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0067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2460%;反对1912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6771%;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69%。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回避后,同意113093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9298%;反对2056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7810%;弃权333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8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9629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4043%;反对2056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9538%;弃权333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419%。

表决结果:通过。

五、结论意见

5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及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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