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13证券简称:苑东生物公告编号:2025-027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5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安康路8号,苑东生物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65
普通股股东人数6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79891613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7989161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45.9321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45.9321
注:计算出席会议的股东(普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已剔除本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票回购专户所持有的股份。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颖女士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普通股7979841899.8833751220.0940180730.0227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7979768399.8824758570.0949180730.0227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
普通股7979841899.8833751220.0940180730.0227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7979841899.8833751220.0940180730.0227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
普通股7979841899.8833751220.0940180730.0227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普通股7975334999.82691326640.166056000.00717、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
普通股7973268399.80101535300.192154000.0069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比例比例
序号票数%票数%票数比例(%)()()《关于公司2024
624901326年年度利润分14994.7396645.047356000.2131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724691535会以简易程序48393.9534305.841254000.2054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7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6、议案7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的《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天慧、谭燕蓉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