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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冠电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相结合,保障公司稳定发展,同时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其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同行业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相关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所提出的公司董事

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充分披露后方可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

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外部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向外部非独立董事发放津贴;外部非独立董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并根据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参考市场同行业同类薪酬标准,结合具体管理职务、责任、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八条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制度执行。绩效薪酬按季度或者年度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

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基本薪酬及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当服务于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化;

(二)通货膨胀水平;

(三)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十三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冲突或者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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