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需求。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和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该项议案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庆茂、郑荣富、李向宏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