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238号
致: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
5月 15日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荣沙路 18号A栋联赢大厦二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
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1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年4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并于2026年4月25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5 月 15日下午 14:00 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荣沙路 18号 A
栋联赢大厦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金龙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28人,共
2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31553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3625%,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48575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1422%。
2、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12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2978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2203%。
出席本次股东会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含持股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下同)共计1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82978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220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
3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3068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0%;反对864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3060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7%;反对949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3068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0%;反对864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3063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0%;反对92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2055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1%;反对92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韩金龙、贾松、李毅、卢国杰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8146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42%;反对151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146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42%;反对151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韩金龙、贾松、李毅、卢国杰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97155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33%;反对151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1%;
弃权25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5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143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74%;反对151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7%;弃权2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469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240%;反对206857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7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6121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873%;反对20685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1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9829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26%;反对1724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105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6855%;反对210503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1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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