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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亚新材:南亚新材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519证券简称:南亚新材公告编号:2024-040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

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3月26日)买卖公

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1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下列3

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公司监事陈小东的交易行为系执行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并严格遵照《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进行减持,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8日、2023年11月18日披露的《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及《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84)。其减持行为发生于知晓本激励计划之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李巍于2024年2月28日聘任为公司副总经理,其股份变动系担任高管

前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交易行为。

经核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其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发生于知晓本激励计划之前,其在核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自查期间,除上述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共有1名核查对象存在交易公司股票行为。前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完全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其交易是基于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交易行为。经核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发生于知晓本次激励计划之前,其在核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严格限定参

2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

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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