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19证券简称:南亚新材公告编号:2025-040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7月1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昌翔路158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31 普通股股东人数3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143347354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14334735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63.5139比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63.5139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包秀银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柳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214985191.35812025608.60788000.0341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215015191.37092025608.60785000.0213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14314429499.85832025600.14135000.0004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225847996.3466851403.63205000.0214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225847996.3466851403.63205000.0214 6、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14326171499.9402851400.05935000.0005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比例票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数1关于公司《2025214985191.35812025608.60788000.034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关于公司《2025215015191.37092025608.60785000.02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215015191.37092025608.60785000.0213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4关于公司《2025225847996.3466851403.63205000.021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5关于公司《2025225847996.3466851403.63205000.021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226757196.3607851403.61805000.0213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6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上述议案已表决通过。 2、议案1-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张乐天、吕程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