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窗称“本次股东会)现场金议定于2026年9月18日下午1430在上市 定区南期镇昌期路158号金议室有开,国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上本 2)按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2》、《中年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金规则》和《商业额团券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以审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金
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金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用金议人员 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金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 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有集、召开程序是否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同宣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公司发布的公告级明了金议的时间、现务金议地点、金议审议的支图,谈明股 东有权出度,并可委托代理人出施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资记日、金议登记事项。 司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董事会于2026年8月29日以公告方式通如各股东。
(1)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8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嘉定区
南翔镇昌期路158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合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股,即 :5-929,30-1303:0-5:00通过2五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程》的规定。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二、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286名,代表股份171,39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7400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由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险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了表决: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下述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1.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案 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2.01选举包秀银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选举郑晓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选举席奎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选举刘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5选举张柳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国选率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倾选人的议案
3.01选举唐艳玲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选举吴其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选举王旭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司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议案已经审议并通过,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及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
经办律师:
206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