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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维存储: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自愿性披露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525证券简称:佰维存储公告编号:2025-037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自愿性披露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一。

*涉案金额(原告诉讼请求)合计:每个案件律师费等合理开支暂计人民币

608425元及诉讼费用,两案件合计1216850元。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考虑到公司遵守 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且没有明显过错及涉案专利即将保护期届满等因素,本案预计不会影响公司向客户持续供货能力,涉案金额较低,预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较小,最终实际影响以诉讼结果为准。

*公司经初步评估认为,此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为防止信息被误读或引发不当舆论,维护投资者知情权,公司秉承诚信、审慎原则,特此对上述诉讼事项及时进行自愿性披露。

*公司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将依法坚决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应诉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通过合法途径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的利益。后续公司也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就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5)苏01民初

1539号、(2025)苏01民初1541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原告元

预知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就两起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向公司提起诉讼,经核实,原告系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经初步评估认为,此次诉讼不会对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两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案号:(2025)苏01民初1539号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原告:元预知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金震手机连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震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ZL200680051271.3 号专利权的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 eMMC产品,销毁库存产品。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第 ZL200680051271.3 号专

利权的中兴“畅行 50”(4GB版)手机,销毁库存产品。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暂

计人民币608425元。

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主要的事实与理由:

涉案专利为第 200680051271.3号、名称为“从MMC/SD 设备引导主机设备的方法,可从 MMC/SD 设备引导的主机设备以及可以从其引导主机设备的MMC/SD设备方法”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 2006年 11月 27日,专利到期日为2026年11月27日。

涉案专利的原始申请人为诺基亚公司,此后该专利先后被转让给内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Memory Technologies LLC)、江波龙电子(香港)有限公司、埃

姆梯尔存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姆梯尔公司”)。

2025年4月21日,埃姆梯尔公司与原告元预知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元预知公司”)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埃姆梯尔公司将涉案专利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给元预知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自2025年4月21日起至涉案专利到期、失效或丧失之日止,元预知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前后的第三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原告主张涉案专利是 JEDEC协会制定的 eMMC标准的必要专利,所有符合eMMC标准的产品均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并主张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侵害了涉案专利权的 Biwin eMMC产品,金震公司销售以 BiwineMMC产品作为零部件的畅行 50手机,均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原告认为其履行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 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义务,而公司在许可谈判中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合理支出的侵权责任。

(二)案件二

案号:(2025)苏01民初1541号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原告:元预知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金震手机连锁商贸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ZL201110159902.6 号专利权的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 eMMC产品,销毁库存产品。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第 ZL201110159902.6 号专

利权的中兴“畅行 50”(4GB版)手机,销毁库存产品。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暂

计人民币608425元。

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主要的事实与理由:

涉案专利为第 201110159902.6号、名称为“从MMC/SD 设备引导主机设备的方法及相关设备”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11月27日,专利到期日为2026年11月27日。

涉案专利的原始申请人为诺基亚公司,此后该专利先后被转让给内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Memory Technologies LLC)、江波龙电子(香港)有限公司、埃姆梯尔存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1日,埃姆梯尔公司与原告元预知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签署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埃姆梯尔公司将涉案专利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给元预知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自2025年4月21日起至涉案专利到期、失效或丧失之日止,元预知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前后的

第三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原告主张涉案专利是 JEDEC协会制定的 eMMC标准的必要专利,所有符合eMMC标准的产品均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并主张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侵害了涉案专利权的 Biwin eMMC产品,金震公司销售以 BiwineMMC产品作为零部件的畅行 50手机,均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原告认为其履行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 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义务,而公司在许可谈判中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合理支出的侵权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自成立以来,公司坚持自主创新研发,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年,公司技术实力及专利研发能力取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24年12月末,公司拥有404项境内外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50项,为保持公司技术领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涉诉专利原由注册地位于美国的内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MemoryTechnologies LLC)持有,后由江波龙电子(香港)有限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该专利权。专利权人主张涉案专利属于标准必要专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在涉案专利的许可谈判过程中,公司始终秉持 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积极配合协商,展现出充分善意与合作意愿,未存在明显过错。

基于上述司法解释及相关事实,公司及其委托的法律顾问团队认为,对于原告元预知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主张要求公司停止相关产品制造或销售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支持。此外,两件涉案专利的保护期均将于2026年11月27日届满,届满后,原告亦无权再主张公司停止制造和销售被诉产品。故考虑到公司遵守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且没有明显过错及涉案专利即将保护

期届满等因素,本案预计不会影响公司向客户持续供货能力,由于涉案金额较低,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下一步,公司将就涉案专利是否构成标准必要专利以及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提出合理抗辩,并将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由于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次涉及的诉讼最终实际影响以诉讼结果为准。

目前公司研发、生产、经营均正常,公司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均不会受到未决诉讼的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一向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合法权利,持续倡导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并坚持通过合法合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的利益。后续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对该等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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