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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前生物: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02 查看全文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四年三月目录

目录....................................................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股份.................................................3

第一节股份发行...............................................3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股份转让...............................................6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一节股东.................................................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9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13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4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16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9

第五章董事会...............................................23

第一节董事................................................23

第二节独立董事..............................................27

第三节董事会...............................................28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32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3

第七章监事会...............................................35

第一节监事................................................35

第二节监事会...............................................36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7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37

第二节利润分配..............................................38

第三节内部审计与监察..........................................41

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2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42

第一节通知................................................42

第二节公告................................................43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3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3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44

第十一章特别条款.............................................46

第一节合作研发的原则..........................................46

第二节合作研发的信息披露......................................47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47

第十三章附则...............................................48

4-2-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武汉科前动物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注册登记,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725767014Y。

第三条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1909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500万股,于2020年9月

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科前生物

英文名称:WUHAN KEQIAN BIOLOGY CO. 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419号,邮政编码:

43007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6612.8056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4-2-2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本公司以动物用疫苗、诊断试剂、微生态制

剂、生物治疗性制剂等生物产品,向养殖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本着科技创造价值,科前回报社会的理念,发挥民族品牌优势,追求卓越,争创良好经济效益,服务顾客、回报股东、共谋发展。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生物制品的开发、研制;动物传染病诊断咨

询及技术服务;兽药生产、销售(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实验室仪器设备、化学生物试剂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公司按照市场导向,根据自身能力以及经营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但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金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4-2-3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7500万股,公司发起人股

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额、出资(认购)方式如下:

发起人名称/姓名认购股份数额(万股)认购方式

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625.0898净资产折股

陈焕春1476.2598净资产折股

金梅林764.1214净资产折股

何启盖691.1111净资产折股

吴斌691.1111净资产折股

方六荣691.1111净资产折股

吴美洲595.5450净资产折股

叶长发573.0446净资产折股

徐高原73.3749净资产折股

张锦军48.7517净资产折股

汤细彪48.7517净资产折股

李江华44.1065净资产折股

魏燕鸣43.2186净资产折股

陈关平37.5016净资产折股

刘正飞28.8547净资产折股

曹胜波28.8547净资产折股

黄青伟28.8547净资产折股

周锐10.3370净资产折股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的净资产折

股情况出具了《验资报告》,确认发起人已缴纳全部股款。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6612.8056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4-2-4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持股期内可按照约定的转股程序和转股价格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产生的注册资本增加,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4-2-5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将其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2-6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应对所查阅的信息或资料予以保密。

4-2-7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人民法院宣告上述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后,如公司根据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4-2-8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股份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满后,质押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权比例的25%。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中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4-2-9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金额超过

3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以下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须经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前述交易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

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前述交易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公

4-2-10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前述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涉及前述指标,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是否应该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

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4-2-11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期限届满前披露原因及后续方案。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一般为公司住所地(遇有特殊情况,公司可以另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4-2-12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向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向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4-2-13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召集人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4-2-14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

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4-2-15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被代理股东之前述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被代理法定代理人之前述文件。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代表的股份数;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六)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4-2-16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4-2-17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4-2-18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公司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4-2-19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非关联股东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如关联

股东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大会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

4-2-20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

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候选人经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由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其他有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或者更换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进

4-2-21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4-2-22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相关选举提案之时。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4-2-23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七)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4-2-24(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4-2-25(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

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确需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亲自出席,包括董事本人现场出席和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者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但该名董事不符合任职资格条款的情形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

4-2-26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公司应与董事签署保密协议书。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至少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〇四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董事会中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

成员的1/3,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

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

件、提名、选举和更换、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4-2-27第三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董事为独立董事。董

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至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

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证券事务代表;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八)提名董事候选人,提议撤换、变更董事;

(十九)审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单项合作研发协议;

4-2-28(二十)审议批准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单项对外投资事项;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任一标准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和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

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前述交易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

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前述规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涉及

4-2-29前述指标,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

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是否应该经过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向银行等机构融资借款,公司董事会

可以审议批准的额度为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公司因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公司董事会可以审议批准的资产抵押额度为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审议批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但关联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四)项规定标准的,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及其他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4-2-30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1/2以上独立董事、董事长和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5日。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外担保事项还应经出席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交易事项应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证董事能够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

4-2-31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投弃权票并不免除董事对董事会决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名。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为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4-2-32(一)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二)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三)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和拟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和拟定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董事会制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工作细则,各专门委员会应遵照执行。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第(四)项至第(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4-2-33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十)总经理对下列事项行使决策权:

1、总经理有权决定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应由董事会批准

标准的交易事项。

2、总经理有权决定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的10%的资产抵押事项。

3、总经理有权决定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4、总经理有权决定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应由董事会批准

标准的融资抵押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4-2-34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公司经营中的不同业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具体规定董事会秘

书的任职条件、工作方式、工作程序以及考核和奖惩等内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要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四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4-2-35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

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但该名监事不符合任职资格条款的情形除外。

监事提出辞职的,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2-36(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4-2-37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节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4-2-38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原则

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提取捐赠基金及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2-39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固定股利支付率/固定股利/剩余

股利/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其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一定具体比例/经营性现金流低

于一定具体水平/其他】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和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

4-2-40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满足前述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定的现金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依法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

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全体股东提供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便利。

第三节内部审计与监察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监察制度,配备专职监察人员,对公司规

4-2-41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对公司各类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公司内部监察制度和监察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监察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发出;

(五)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六)参会人员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4-2-42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电子邮件或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电子邮件或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议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报纸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4-2-43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中至少一份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中至少一份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4-2-44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二百〇二条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4-2-45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〇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特别条款

第一节合作研发的原则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与华中农业大学的合作研发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以市

场为导向,以产品为龙头,以效益为中心,以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重点,增强公司的科研实力,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为避免利害相关方因素对双方合作研发的影响,确保合作研发项目独立、公平、公正,公司制定与华中农业大学合作研发的特别条款。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参与的与华中农业大学合作研发项目,应通过谈判方式取得,利害相关方不得参与公司与华中农业大学合作研发项目的谈判工作。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参与华中农业大学合作研发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前,除

华中农业大学公开发布的信息外,公司不得向利害相关方获取合作项目的其他信息,保证公司与华中农业大学合作项目谈判过程的独立、公正。

第二百一十一条在公司与华中农业大学合作项目的研发过程中,除合作

研发协议另有约定外,公司不得向利害相关方获取学校科研成果或其他涉密信息,各方应遵守学校保密规定。

4-2-46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与华中农业大学的合作研发项目均应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合作研发的信息披露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与华中农业大学合作的研发项目,在合作研发协议

签订、合作研发获得重大进展、合作研发成果获得知识产权、合作研发工作结

束或终止等重要阶段,公司将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媒体以及公司网站披露合作研发的相关信息。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与华中农业大学合作的研发项目,在单个合作项目

结束、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经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专项审计报告应当进行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与华中农业大学签署的合作研发协

议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并对合作研发协议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单个合作项目结束、每半年结

束、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对公司与华中农业大学的合作研发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与华中农业大学的合作研发

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投入的研发费用情况,独立董事对相关情况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4-2-47第二百一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一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百二十二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本章程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人,指现行有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包括其后续修订)所认定的“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收购人,指现行有效的《收购管理办法》(包括其后续修订)所认

定的“收购人”。

(五)一致行动人,指现行有效的《收购管理办法》(包括其后续修订)

所认定的“一致行动人”。

(六)交易,指以下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

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4-2-48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8、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9、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0、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或者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

(七)市值,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主管部门及商务主管部门最近一次核准或备案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少于”,都含本数;“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章

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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