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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前生物: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5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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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818

受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前生物”或“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公司于2025年11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4.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5.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下午14:00在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419号科前生物二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慕琳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 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10日。截至2025年11月10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2.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7人,代表股份343,562,8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056%。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5.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该议案已获通过。

(2)《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该议案已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相同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见证律师:王秀淼

宋徐昕

205年二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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