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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森智能: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07 00:00 查看全文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豪森智能

股票代码:688529

信息披露义务人(1):大连博通聚源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如街 19号新星绿城四期 0B区 5

号楼2-2-2

信息披露义务人(2):大连科融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如街 19号新星绿城四期 0B区 5

号楼2-2-2

信息披露义务人(3):大连尚瑞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如街 19号新星绿城四期 0B区 5

号楼2-2-2

信息披露义务人(4):大连豪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如街 19号新星绿城四期 0B区 5

号楼2-2-2

信息披露义务人(5):董德熙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

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工业园区信息披露义务人(6):赵方灏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

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工业园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7):张继周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

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工业园区

股份变动性质: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归属增发股份及信息披露义

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减少达到5%的权益变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6年3月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

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

第一节释义.................................................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8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9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8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19

第七节备查文件..............................................20

2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1)/转指大连博通聚源实业有限公司

让方1/博通聚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2)/转

让方2/指大连科融实业有限公司科融实业

信息披露义务人(3)/转

3/指大连尚瑞实业有限公司让方尚瑞实业

信息披露义务人(4)/转

4/指大连豪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让方豪森投资

信息披露义务人(5)/转让方7指董德熙

信息披露义务人(6)/转

8指赵方灏让方

信息披露义务人(7)/转让方9指张继周

转让方5/铭德聚贤指大连铭德聚贤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6/合心聚智指大连合心聚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1、转让方2、转让方3、转让方4、转让方5、转让方指

转让方6、转让方7、转让方8、转让方9之合称受让方/上海元熙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元熙行元熙基金指业精选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豪森智能/公司/上市公司指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德熙、赵方灏和张继周及其控

本次权益变动指制的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减少达到5%的权益变动《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本报告(书)指报告书》元指人民币元

3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公司名称:大连博通聚源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211MA0QCRX269成立日期2015年12月23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董德熙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期限无固定期限

联系电话0411-39516615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如街 19号新星绿城四期 0B区

注册地:

5号楼2-2-2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如街 19号新星绿城四期 0B区

主要生产经营地:

5号楼2-2-2

股东构成:董德熙持有其67.00%的股权,董博持有其33.00%的股权主要经营范围:实业投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公司名称:大连科融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211341156732K

成立日期:2015年7月24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方灏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期限无固定期限

联系电话0411-39516615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如街 19号新星绿城四期 0B区

注册地:

5号楼2-2-2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如街 19号新星绿城四期 0B区

主要生产经营地:

5号楼2-2-2

赵方灏持有其67.00%的股权,赵书辰持有其33.00%的股股东构成:

主要经营范围:实业投资

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公司名称:大连尚瑞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211MA0QCRWY11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23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继周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期限无固定期限

联系电话0411-39516615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如街 19号新星绿城四期 0B区

注册地:

5号楼2-2-2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如街 19号新星绿城四期 0B区

主要生产经营地:

5号楼2-2-2

张继周持有其67.00%的股权,张思萌持有其33.00%的股股东构成:

主要经营范围:实业投资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4)

公司名称:大连豪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200MA0QD06W17

成立日期:2016年1月11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董德熙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无固定期限

联系电话0411-39516615

注册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0号25层4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0号25层4号

博通聚源持有其51.00%的股权,科融实业持有其24.50%股东构成:

的股权,尚瑞实业持有其24.50%的股权主要经营范围:实业投资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5)

姓名:董德熙

性别:男

国籍:中国

5身份证号码:210204************

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工业园区是否取得境外居留权否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6)

姓名:赵方灏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210204************

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工业园区是否取得境外居留权否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7)

姓名:张继周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210204************

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工业园区是否取得境外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

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德熙、赵方灏、张继周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三人于2019年7月15日、2020年7月8日分别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及《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对董德熙、赵方灏、张继周三人在豪森智能董事会、股东会中采取一致行动及具体方案进行了约定。

2024年11月8日,董德熙、赵方灏、张继周三人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将前述协议的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1月8日。

62025年11月7日,董德熙、赵方灏、张继周三人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将前述协议的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1月8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7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前景的认可,结合自身持股安排,在不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及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股东结构,引入对公司发展规划、未来前景及长期投资价值认可的投资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但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转让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票733941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1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60984168股(权益变动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了变化),占公司总股本的36.26%,详细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名称股数(股)持股比例(%)股数(股)持股比例(%)大连博通聚源实

2023449212.161713449210.19

业有限公司大连科融实业有

142401018.56120401017.16

限公司大连尚瑞实业有

142397278.56120397277.16

限公司大连豪森投资发

133857748.04107257746.38

展有限公司

董德熙37653662.2630153661.79

赵方灏37643542.2630143541.79

张继周37643542.2630143541.79

合计7339416844.116098416836.26

注:所涉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其他转让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赵方灏、张继周分别通过铭德聚贤和合心聚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中赵方灏通过铭德聚贤间接持有公司1.32%股份,张继周通过合心聚智间接持有公司1.36%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赵方灏、张继周均未通过上述合伙平台享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且上述合伙平台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方灏、张继周拟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分别通过铭德聚贤和合心聚智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9本次协议转让前,转让方5、转让方6合计持有公司股票5513491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3.28%。

本次协议转让后,转让方5、转让方6合计持有46234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5%,详细情况如下:

本次协议转让前本次协议转让后名称股数(股)持股比例(%)股数(股)持股比例(%)大连铭德聚贤企业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27825231.6523425231.39(有限合伙)大连合心聚智企业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27309681.6222809681.36(有限合伙)

合计55134913.2846234912.75

注:所涉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3年11月15日,公司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股份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由166400000股增加至167287309股。

2025年3月13日,公司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股份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由167287309股增加至168175953股。

2026年3月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德熙、赵方灏、张继周及其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的主体博通聚源、科融实业、尚瑞实业、豪森投资、铭德聚贤、合心聚智

与元熙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

133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91%,转让给元熙基金,每股转让价格

为16.00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1280.00万元。

三、《股份协议转让书》的主要内容

101、交易股份与价格

1.1乙方以现金方式通过协议转让形式受让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13300000股股票,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7.91%,转让价格为16.00元/股,转让价款为2128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貳亿壹仟貳佰捌拾万圆整)。

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对序转让股数股份比转让单价乙方(受甲方(转让方)%价(万号(股)例()(元/股)让方)

元)

1大连博通聚源实31000001.8416.004960.00

业有限公司

2大连科融实业有22000001.3116.003520.00

限公司

3大连尚瑞实业有22000001.3116.003520.00

限公司上海元熙私募基金管理有限4大连豪森投资发26600001.5816.004256.00公司(代展有限公司表“元熙大连铭德聚贤企行业精选

5业管理咨询合伙4400000.2616.00704.00五号私募企业(有限合伙)证券投资基金”)大连合心聚智企

6业管理咨询合伙4500000.2716.00720.00企业(有限合伙)

7董德熙7500000.4516.001200.00

8赵方灏7500000.4516.001200.00

9张继周7500000.4516.001200.00

合计133000007.91/21280.00

1.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发生送股、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拆分股份、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标的股份因上述事实新增股份或股东权益归属乙方,标的股份的转让比例及总价款不变,股份数量及每股价格应同时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

11份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增发股票、股份回购等导致标的公司股本变更的,标的

股份的转让数量及总价款不变,转让比例相应调整。

2、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2.1双方同意,股份转让价款分三期支付:

*乙方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6384.00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叁佰捌拾肆万圆整);

*乙方应在双方获得上交所对于标的股份的转让确认书后30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6384.00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叁佰捌拾肆万圆整);

*乙方应在标的股份过户到乙方名下后三十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分批次支付剩余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8512.00万元(大写:人民币捌仟伍佰壹拾贰万圆整);

2.2甲、乙双方同意,在标的股份交割手续办理完成前,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乙方可在本协议2.1条约定的期限前提前支付转让价款。

2.3甲、乙双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并正式生效后的6个月内配合办理完成标的

股份的交割手续,包括签署并向上交所和登记公司递交申请证券过户登记所必须提交的全部文件,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将标的股份的权利人登记为乙方。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基于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义务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4双方确认,若乙方在标的股份交割手续办理完成前已足额支付标的股份转

让总价款的,则在乙方足额支付前述总价款后90个工作日内,未能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的交割手续,任何一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应在解除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

122.5乙方承诺,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为准)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乙方持有的前述标的股份,也不由标的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标的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乙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乙方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陈述与保证

3.1甲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作出陈述与保证如下:

3.2甲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3.2.1甲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完成本协议所述之交易,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亦不会违反甲方作为协议缔约方或受其约束的任何合同、安排或谅解的约定;

3.2.2甲方保证其合法持有标的股份,在股份交割时,标的股份未设置任何形

式的担保、权利主张、优先权、第三方权利限制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限制或障碍,亦不存在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情形,甲方和标的公司已经披露或公告的除外。

3.3乙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作出陈述与保证如下:

3.3.1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3.3.2乙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完成本协议所述之交易,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亦不会违反乙方作为协议缔约方或受其约束的任何合同、安排或谅解的约定;

3.3.3乙方保证受让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其所管理及代表的元熙

行业精选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具备作为标的公司收购方和标的公司股东的资格。

4、税费

4.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所涉之政府主管部门、登记

公司或上交所收取的税费,由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登

13记公司或上交所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适用法律各自依法承担。双方为履

行本协议而发生的其他费用由支出方自负。

5、保密

5.1甲乙双方对任何其在协商、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对方或其股东、关联公司的一切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口头、书面、图形、电子、电磁或其它记录贮存的媒体形式体现的文件、数据、图表、客户信息、经营策略、销售政策、产品设计等资料)予以保密,除非该等信息:

(1)一方已事先书面同意可以披露;

(2)公共渠道可以获得的;

(3)从任何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可以获得,并不违反任何保密义务;

(4)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判决的要求需要披露。

5.2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将其知悉的对方或股东、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

除双方指定或委托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之

外的第三方或用于除本次交易外的其它用途。

6、违约责任

6.1双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除双方协议一致

或因不可抗力及法律法规变化等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或违反其承诺和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6.2若【本协议因第7.5条终止】且届时标的股份已过户至乙方名下的,乙方

应当配合甲方于3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股份转回至甲方名下。乙方已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应由甲方于30个工作日内归还给乙方。

147、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7.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法人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法定代表人签名章,自然人由其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7.2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机构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

不应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7.3任何一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只有书面形式并由该方签署时才有效。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权利不应被视作放弃这项权利;任何单独部分地行使一项权利,亦不应排除将来另外行使这项权利。

7.4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

在变更或补充协议生效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7.5协议终止

7.5.1在交割前任何时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7.5.2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变化等不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7.5.3如果因为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

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措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此等违约行为没有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8、通知与送达

8.1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方为有效,书面形式包括但不

限于文书、电子邮件。文书送达或者电子邮件到达下列地点或者电子邮箱即为有效送达。

8.2根据本条的规定送达书面通知,在以下情况下视为送达:

158.2.1如果交快递公司递送或交专人递送,在书面通知递送至双方上述联系地

址时视为已送达;

8.2.2如果经电子邮件发送,则在书面通知被发送至双方认可的电子邮箱时视为已送达。

8.3本协议双方均有权变更其联系人、联系地址和电子邮箱等通知方式,但是

必须事前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该变更不对未获得书面通知方发生效力。

9、争议解决及其他约定9.1本协议受中国大陆地区法律管辖(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9.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但如果该项争议

在任何一方提出友好协商之后30日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申请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五、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

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各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作出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16本次权益变动中的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

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17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8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19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案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股份转让协议书》;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2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

大连博通聚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德熙

信息披露义务人(2)

大连科融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方灏

信息披露义务人(3)

大连尚瑞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继周

信息披露义务人(4)

大连豪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1法定代表人:

董德熙

2026年3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5)董德熙(签字)董德熙

2026年3月6日

222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6)赵方灏(签字)赵方灏

2026年3月6日

2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7)张继周(签字)张继周

2026年3月6日

25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上市公司所辽宁省大连市名称限公司在地股票简称豪森智能股票代码688529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大连博通聚源实业有限

义务人(1)务人(1)注如街19号新星绿城四期公司

名称 册地 0B区5号楼2-2-2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

义务人(2)大连科融实业有限公司务人(2)注如街19号新星绿城四期

名称 册地 0B区5号楼2-2-2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

义务人(3)大连尚瑞实业有限公司务人(3)注如街19号新星绿城四期

名称 册地 0B区5号楼2-2-2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大连豪森投资发展有限

义务人(4)务人(4)注如街19号新星绿城四期公司

名称 册地 0B区5号楼2-2-2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

义务人(5)董德熙务人(5)住辽宁省大连市**********名称所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

义务人(6)赵方灏务人(6)住辽宁省大连市**********名称所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

义务人(7)张继周务人(7)住辽宁省大连市**********名称所

增加□拥有权益

减少□有无一致行有□的股份数

量变化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动人无□

□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义务人是

是□务人是否为是□否为上市

否□上市公司实公司第一否□际控制人大股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

方式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可多继承□赠与□选)其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归属增发股份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

26信息披露

义务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普通股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73394168股份数量及

占上市公持股比例:44.11%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本次权益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变动后,变动数量:12410000股信息披露

义务人拥变动比例:7.84%有权益的股份

变动后持股数量:60984168股数量及变

动比例变动后持股比例:36.26%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权益的股手续完成之日份变动的

时间及方方式:协议转让、增发股份式是否已充

分披露资是□否□不适用□金来源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是□否□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

是否在二是□否□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

是□否□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是□否□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如是,请注明具体情

27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况)

的其他情形

是□否□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协议转让尚需向上海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以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

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

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28(本页无正文,为《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1)

大连博通聚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德熙

信息披露义务人(2)

大连科融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方灏

信息披露义务人(3)

大连尚瑞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继周

信息披露义务人(4)

大连豪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9法定代表人:

董德熙

2026年3月6日

(本页无正文,为《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5)董德熙(签字)董德熙

2026年3月6日

30(本页无正文,为《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6)赵方灏(签字)赵方灏

2026年3月6日

31(本页无正文,为《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7)张继周(签字)张继周

2026年3月6日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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