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6〕0028号
关于对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豪森智能,A股证券代码:688529;
董德熙,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许洋,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杨宁,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德熙、许洋、杨宁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6〕011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智能或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公司的收入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一是部分客户验收报告日
1期签署不完整,导致个别对外报送的材料不准确。二是个别项目验收报告表述存在差错。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
综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3.2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第3.4.1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董德熙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许洋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杨宁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对上述情形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责任人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4.2.4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条、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董德熙、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许洋、时任副总经理杨宁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事项进行整改,就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
2防范措施,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的1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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