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31证券简称:日联科技公告编号:2025-022
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5月16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无锡市新吴区漓江路11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85
普通股股东人数8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42652168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4265216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37.7664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37.7664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骏先生、副董事长秦晓兰女士因公务未能现场出席会议,选择远程线上接入,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公司董事辛晨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辛晨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
普通股4260750299.8952366660.085980000.0189
2、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普通股4259649199.8694476770.111780000.0189
3、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4259205199.8590476770.1117124400.0293
4、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
普通股4260808099.8966360880.084680000.0188
5、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
普通股4259649199.8694476770.111780000.0189
6、议案名称:《关于聘请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
普通股4260808099.8966360880.084680000.0188
7、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
普通股4260808099.8966360880.084680000.01888、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普通股4251712399.68331270450.297880000.0189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议同意反对弃权案议案名称比例比例比例
序票数%票数%票数()()(%)号《关于聘请
62025年度217352598.0119360881.627380000.3607
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
7配及资本公217352598.0119360881.627380000.3607
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8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6、7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朱军辉、梁楷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
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