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日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联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日联科技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2月2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66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85.1367万股,发行价格152.3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2,495.13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3,079.07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23年3月28日全部到位,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3月28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214Z0003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相关规则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运用方向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X射线源产业化建设项目 22.600.00 11,800.00
23 重庆X射线检测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8.200.00 28,200.00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1.325.00 11.325.00
4 补充流动资金 8.675.00 8.675.00
合计 70,800.00 60,000.00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2025年6月生效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上述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情形,主要如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员工薪酬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根据征收机关要求,公司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均由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统一划转,无法通过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上述费用;同时为了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公司一次集中采购过程中或同时涉及募投项目和非募投项目,统一结算时不适合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涉款项;涉及境外采购业务,无法通过募集资金账户直接支付,以上相关采购以及其他小额零星费用,公司拟通过自有资金账户先行支付。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原则上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先以自有资金方式支付上述募投项目的相关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流程
为保障募集资金规范使用,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如下:
1.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对照募投项目支出内容,定期
编制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由财务总监复核,总经理进行审批。
2.财务部根据授权审批后的申请文件,定期将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一般账户。
3.公司财务部门建立自有资金等额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的时间、金额、账户等信息,并定期汇总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对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管银行应当对相关事项予以配合。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是基于业务实际情况的操作处理,在不影响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该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开。
六、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在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间,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本次置换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许小松
陈瀚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年10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