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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联科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调整、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调整、预留授予及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号 B座 5/7/8层 邮编:210036

5/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5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节引言.................................................4

一、律师声明事项..............................................4

二、释义..................................................5

第二节正文.................................................7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预留授予、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

和授权...............................................定义书签。

二、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的情况.......................................8

三、本次预留授予的情况..........................................11

四、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情况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16

五、本次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16

六、结论意见...............................................16

第三节签署页...............................................18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调整、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日联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引言

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

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事先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情况进

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本所律师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非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律师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律师并不具有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6、本所律师同意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文件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援引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但在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引用后,涉及的相关内容应经本所律师再次审阅和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释义

在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日联科技指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指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激励计划》指划(草案)》《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考核管理办法》指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指

性股票、标的股票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首次授予指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行为

公司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预留授予指

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行为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安排,调整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指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行为

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后,本次归属指公司将其获授的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

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后,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指公司将其获授的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并将其不能归性股票属或不能全部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行为

本所/本所律师指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本所出具的《关于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本法律意见书指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股权激励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持续监管办法》指《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自律监管指南》指披露》

《公司章程》指《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其基本单位为“元”日/天指日历日中国/境内/中国境内/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指内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预留授予、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权与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预留授予、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4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了《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桂珍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4、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4年5月14日,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4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7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24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5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预留授予、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情况

根据《股权激励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整事由鉴于公司2024年5月22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本次拟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8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5股。

公司2024年9月9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8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公司已于2024年9月25日实施完毕上述权益分配。公司对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

1、授予价格的调整

经过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调整方式如下:

P=(P0-V)÷(1+n)=(43.05-0.80)÷(1+0.45)=29.1379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过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调整方式如下:

P=(P0-V)=29.1379-0.2=28.9379元/股。

2、授予数量的调整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调整方法: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为:177.87×(1+0.45)=257.9115万股;

预留授予数量为:25×(1+0.45)=36.25万股。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相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调整符合《股权激

9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励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激励计划》中关于预留授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2024年5月22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提供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5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5年5月19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

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数量及价格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于

2025年5月19日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向符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6万股,预留授予日为2025年5月19日,预留授予价格为28.9379元/股。

(三)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股权激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0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股权激励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情况

(一)本次归属的归属期根据《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4年6月6日,因此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为2025年6月6日至2026年6月5日。

(二)本次归属的条件及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激励计划》中关于归属条件的规定,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

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14Z0027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14Z0031号)、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

律师于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检索,公司不存在上述不得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检索,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得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要求。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共授予的184名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已离职、2名激励对象非因工身故,因此作废处理其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5.80万股,仍在职的177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完成度的达成情况,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具体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期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归属期2024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1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于30%;

2、以2023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30%;

注:上述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其中扣非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4年度实现扣非净利润96173221.75元,股权激励费用为14896652.05元,剔除股权激励费用影响后的扣非净利润为111069873.80元,较2023年扣非净利润增长81.10%,公司层面满足归属条件。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评结果(S)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80%60%0%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本次激励计划仍在职的177名激励对象中:第一个归属期根据公司对激励对

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对本期 35名 A类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股票全部作废处理。对本期 19名 A类激励对象、12名 B类激励对象、

15名 A+B类激励对象部分股票进行作废处理。因此,作废处理其已获授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16.07万股。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142名激励对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59.56万股。

1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及其归属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决议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184名激励对象中,除5名激励对象已离职、2名激励对象非因工身故,35名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符合归属条件外,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142人,本次首次授予部分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9.56万股。

(四)本次归属中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此外,激励对象离职、非因工身故的,自离职之日/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因激励对象离职作废限制性股票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处理其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4.5675万股。

(二)因激励对象身故作废限制性股票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2名激励对象非因工身故,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处理其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2325万股。

(三)因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原因不能归属而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根据《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一个归属期根据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对本期 35名 A类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股票全部作废处理。对本期 19 名 A 类激励对象、12名 B类激励对象、15名 A+B类激励对象部分股票进行作废处理。因此,作废处理其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6.07万股。

1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次合计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87万股。

2025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作废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因考核、离职或非因工身故原因不能归属的部

分限制性股票21.87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及其归属数量、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原因

及作废失效数量符合《股权激励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根据《股权激励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与本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预留授予、

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文件。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预留授予、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

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股权激励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

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及其归属数量、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原因及作废失效数量符合《股权激励办法》《股票上

1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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