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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声电子: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2024、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06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

条件成就、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声电子”或“公司”)委托,指派张征轶律师、黄新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归属”)、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归属”,与“2023年激励计划归属”以下合称“本次归属”)、2023年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5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3SH3110013/ZYZ/kw/cm/D7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陈述,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实、完整、准确;(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

有关事实,且全部事实真实、准确、完整;(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有效,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

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假设公司:

1.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各项提交予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

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23SH3110013/ZYZ/kw/cm/D7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声电子为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或公开披露,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年激励计划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2023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23SH3110013/ZYZ/kw/cm/D7 3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2023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7日在公司

内部对2023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1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与2023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3年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5.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6月5日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6月5日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3SH3110013/ZYZ/kw/cm/D7 48.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6月6日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10.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6月6日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对2023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了核查意见。

1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2023年激励计划的归属及作废事宜进行了审核,发表了核查意见。

1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完成2023年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手续,新增股份于2024年11月

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披露《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23SH3110013/ZYZ/kw/cm/D7 514.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5.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1月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2024年激励计划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2024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2024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2024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3SH3110013/ZYZ/kw/cm/D7 63.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至 2024 年 5 月 9 日在公司

内部对2024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2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与2024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4年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5.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6月6日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6月6日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2024年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了核查意见。

7.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2月1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8.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1月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3SH3110013/ZYZ/kw/cm/D7 7(三) 2025 年激励计划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2月1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2025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5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相应核查意见。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27日在

公司内部对2025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2025年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2026年1月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与2025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5年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1月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以及《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23SH3110013/ZYZ/kw/cm/D7 8划》”)、《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的基本情况

(一)2023年激励计划归属

1.归属期

根据《2023年激励计划》的规定,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

分第二个归属期均为自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年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5日,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2月27日,因此,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归属期为2025年6月5日至2026年6月4日,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归属期为2025年12月27日至2026年12月26日。

2.归属条件

根据《2023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3SH3110013/ZYZ/kw/cm/D7 9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23SH3110013/ZYZ/kw/cm/D7 10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23年激励计划归属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情形。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根据《2023年激励计划》的规定,2023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的确认,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81名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激励计划,4名激励对象离职,首次授予仍在职的175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预留授予

的7名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离职,预留授予仍在职的6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2023年激励计划》的规定,2023年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归属,以达

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目标如下:

23SH3110013/ZYZ/kw/cm/D7 11业绩考核目标 A 业绩考核目标 B 业绩考核目标 C

归属期公司层面归属比公司层面归属比公司层面归属比

例100%例80%例60%

以2020-2022三以2020-2022三以2020-2022三

第二个归年平均净利润为年平均净利润为年平均净利润为属期基数,2024年净基数,2024年净基数,2024年净(2024年利润增长率不低利润增长率不低利润增长率不低

度)

于50.00%于40.00%于30.0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XYZH/2025SUAA1B0076《审计报告》并经公司确认,公司

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517.38万元,报告

期确认股份支付影响利润金额3754.50万元,故以公司

2020-2022三年平均净利润7445.22万元为基数,剔除股份支付影响后,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为266.30%。因此,公司已达到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

期公司层面归属比例100%的业绩考核要求。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2023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

C、D、E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23SH3110013/ZYZ/kw/cm/D7 12考核评级 A B C D E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8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的确认,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仍在职的175名激励对象考核评价结果为“A”或“B”,对应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预留授予仍在职的 6 名激励对象考核评价结果为“A”或“B”,对应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

3.归属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2023年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75人,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4.99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为6人,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1万股。

(二)2024年激励计划归属

1.归属期

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的规定,2024年激励计划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年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6月6日,因此,2024年激励计划的第一个归属期为2025年6月6日至2026年6月5日。

23SH3110013/ZYZ/kw/cm/D7 132. 归属条件

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3SH3110013/ZYZ/kw/cm/D7 14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24年激励计划归属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情形。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的规定,2024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的确认,2024年激励计划授予的19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3SH3110013/ZYZ/kw/cm/D7 15根据《2024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2024 年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归属,以达

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2024年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业绩考核目标 A 业绩考核目标 B 业绩考核目标 C归属期公司层面归属比公司层面归属比公司层面归属比

例100%例80%例60%

以2021-2023三以2021-2023三以2021-2023三

第一个归年平均净利润为年平均净利润为年平均净利润为属期基数,2024年净基数,2024年净基数,2024年净(2024年利润增长率不低利润增长率不低利润增长率不低

度)

于30.00%于24.00%于18.0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XYZH/2025SUAA1B0076《审计报告》并经公司确认,公司

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517.38万元,报告

期确认股份支付影响利润金额3754.50万元,故以公司

2021-2023三年平均净利润10227.33万元为基数,剔除股份支

付影响后,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为166.66%。因此,公司已达到2024年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归属比例100%的业绩考核要求。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

23SH3110013/ZYZ/kw/cm/D7 16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E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A B C D E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8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的确认,2024年激励计划授予的19名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结果为“A”或“B”,对应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3.归属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2024年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的激励对象为19人,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8万股。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2024年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3年激励计划》《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的基本情况

(一)作废的原因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2023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23SH3110013/ZYZ/kw/cm/D7 17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作废的数量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2023年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决议,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

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9600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3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2026年1月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5年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确定2025年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6年1月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6年1月5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1月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23SH3110013/ZYZ/kw/cm/D7 18股票的议案》,认为 2025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确定以2026年1月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00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41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60元/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2025年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的交易日。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6年1月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以14.6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00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415万股限制性股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1月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向300名激励对象授予41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60元/股。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23SH3110013/ZYZ/kw/cm/D7 19根据《管理办法》《2025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23SH3110013/ZYZ/kw/cm/D7 20(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202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2024年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3年激励计划》

《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2023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的

确定及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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