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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5第279号
南京市建螂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C座4层 邮编:2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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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华海诚科、公司、本公司 指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 指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激励计划规定的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资格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本次归属 指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本次作废 指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章程》 指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并合法存续和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7205822566”。本所接受华海诚科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2025年11月6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华海诚科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华海诚科向本所做出如下保证:华海诚科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相应的原件材料保持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它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作废及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海诚科已就相关事项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4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4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4年9月2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陈建忠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4年10月14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0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4年10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35)。
5.2024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2024年10月1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38)。
6.2024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4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5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5年11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作废的具体内容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由于有1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去世,需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0.80万股。
本次合计作废本次激励计划0.80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归属的具体内容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之“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的规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1月5日,因此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第一个归属期为2024年11月5日至2025年11月4日。
(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归属符合《激励计划》“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具体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1、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5]第5047号):
归属安排 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A(以2023年为基数) 2024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4,006.31万元,净利润基数为3163.86万元,净利润增长率为26.63%,大于目标值20%;2、根据公司披露2024年年报,考核期业绩完成结果100%,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为100%。
归属期 考核期 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4年 20.00%
考核期业绩完成结果 该考核期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100% X=100%
80%≤A<100% X=80%
A<80% X=0%
1、考核期内,若公司存在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股权收购、重大子公司出售、会计政策变更等特殊事项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而减少营业收入的情形,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营业收入考核目标值及基数值进行同口径还原和调整。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若激励对象归属考核期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合格”,则对应该批次限制性股票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若归属考核期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对应该批次限制性股票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0%。 1、由于有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去世,需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0.80万股。2、剩余61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个人绩效等级为“合格”,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
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可归属数量(万股) 可归属数量占已获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姓名 职务 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可归属数量(万股) 可归属数量占已获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
韩江龙 董事长 3 1.2 40.00%
成兴明 董事、副总经理 3 1.2 40.00%
陶军 董事 3 1.2 40.00%
颜景义 副总经理 3 1.2 40.00%
董东峰 董秘、财务总监 3 1.2 40.00%
二、核心骨干和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骨干人励的其 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其他人员(56人) 67.4 26.96 40.00%
合计(61人) 82.4 32.96 40.00%
注:1)上表仅统计本次可归属激励对象相关情况;2)实际归属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为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作废及归属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等文件。随着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2025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