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赵建坤)作为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2025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025年5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公司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开展董事会换届工作,并于2025年6月17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及调整董事会组成结构并修订章程事项,董事会组成成员人数由5名调整至6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名。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赵建坤先生,1966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半导体物理与器件专业,研究生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半导体物理与器件专业。1989年3月至1997年10月,任华晶集团中央研究所技术处长;
1997 年 10 月至 1998 年 10 月,任华晶集团 MOS 总厂技质部长;1998 年 10 月至
2000年10月,任中国华晶集团公司技质部长;2000年10月至2006年5月,任无锡华晶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6年5月至2017年3月,任无锡华润
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浙江驰拓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3月至2025年4月,任中电海康无锡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25年4月至今,任中电海康无锡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24年5月至今,任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4年4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担任召集人,在审计委员会任职委员。
(四)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
2025年,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16次董事会会议和3次股东会。作
为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通过出席董事会、股东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形。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会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情况独立董应出席亲自出以通讯委托出缺席是否连续两出席次数事姓名次数席次数方式出席次数次数次未亲自出席次数席会议赵建坤16161600否3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5年度本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共计16次,其中提名委员会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次,审计委员会11次,均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6次会议,对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等事项进行了讨论,本人以独立董事身份,依法履行职责,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
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并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关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治理体系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
现场考察,并通过电话、视频会议等形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情况,听取管理层关于公司各项日常业务的汇报,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及相关会议前,精心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5年,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并就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于2026年1月15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及2026年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7)及《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针对上述事项,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公允性、审批程序的合规性、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了监督。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均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在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及审批程序的合规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分别于2025年4月23日、2025年4月30日、2025年8月28日、2025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除此以外,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本人针对以上报告期内事项进行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内部控制体系稳步实施,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质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能够满足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工作需求。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于2025年6月17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及于2025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及《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董东峰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一致,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提名程序及人员任职资格进行监督,认为其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所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任职要求。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5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董事会换届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5年6月17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韩江龙先生、成兴明先生、陶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选举杨林先生和本人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陈建忠因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离任,离任后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及相关专门委员会成员。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韩江龙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成兴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董东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前述有关人员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2025年6月2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及人员任职资格进行监督,认为其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所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任职要求。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2025年6月17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2025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决策程序合法,相关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3日、2025年6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2025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首次和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为25.77元/股,同时以2025年9月26日为预留授予日,以25.77元/股向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9.9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将未授予部分5.10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5),《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6)。
2025年11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条件的61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并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3),《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4)。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已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与管理层进行了必要沟通。基于独立判断,本人认为相关薪酬方案系参照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符合公司绩效与薪酬管理制度,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上述议案的审议、表决及披露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人对各项议案均表示同意。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2026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赵建坤
2026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