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华海诚科: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27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535证券简称:华海诚科公告编号:2025-085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06号),同意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诚科”或“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8亿元的注册申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衡所华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所华威”)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衡所华威与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京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

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06号)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股票数量为961885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83.1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20.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8294193.0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1705727.7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年12月10日到账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5年

12月11日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5〕1180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025年12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所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并同意公司与开户银行、财务顾问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管,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具体事宜。公司已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

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区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衡所华威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连云港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区支行及中信建投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户名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070000010120100083938

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27006012015003037074

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320010078801000004012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

4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489783078886

份有限公司支行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51107020029280556610

份有限公司公司连云港新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6衡所华威电子有限公司20010078801500004027

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财务顾问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衡所华威电子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070000010120100083938,截至2025年12月5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先进封装用塑封料智能生产线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并向乙方出具《资金监管起始运作通知书》。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甲方应在《资金支付指令授权书》的预留支付印鉴,该《资金支付指令授权书》为本协议的附件。《划款申请书》及其他与监管账户资金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所使用的印鉴均应与此预留印鉴保持一致。甲方应向乙方提交资金用途符合主合同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乙方进行形式审核后根据甲方的支付申请对外支付。甲方对提交给乙方的授权及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乙方对于依据甲方签署的《划款申请书》而进行的监管资金划拨所涉及的经济活动,不承担责任。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王家海、宣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财务顾问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衡所华威电子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27006012015003037074,截至2025年12月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车规级芯片封装材料智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

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王家海、宣言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俣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财务顾问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衡所华威电子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010078801000004012,截至2025年12月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芯片级封装材料生产线集成化技术改造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王家海、宣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

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财务顾问签

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衡所华威电子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89783078886,截至2025年12月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

心升级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王家海、宣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覆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区支行、财务顾问签署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衡所华威电子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区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7020029280556610,截至2025年12月4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等募集资金

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王家海、宣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六)衡所华威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财务顾问签署

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衡所华威电子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100788

01500004027,截至2025年12月22日,专户余额为O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芯片级封装材料

生产线集成化技术改造项目、车规级芯片封装材料智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

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王家海、宣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

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7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