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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诚科: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09 00:00 查看全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受江苏华海诚科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诚科”)股东连云港德裕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华海诚科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信建投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信建投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信建投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相关承诺及声明》。中信建投证券已完成全部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中信建投证券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连云港德裕丰投资合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700338907646G

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陶军成立日期2015年4月23日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道东注册地址

路 1 号光伸科技企业孵化器 A1-3 号楼 2 号 201 室从事非证券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业务;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经营范围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中信建投证券核查了连云港德裕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2记文件,取得了其出具的《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相关承诺及声明》,并对企业人员访谈,连云港德裕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

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连云港德裕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

(2)连云港德裕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连云港德裕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华海诚科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陶军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为华海诚科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出让方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五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规定;华海诚科董事长韩江龙及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连云港德裕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华海诚科股份,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连云港德裕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或者禁止转让情形。

(6)连云港德裕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连云港德裕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五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规定,即“股东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3月修订)》(以下简称《减持指引》)规定

3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科创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科创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根据上述规定,中信建投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华海诚科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

金额高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2)华海诚科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华海诚科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即“科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

(一)科创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科创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中信建投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华海诚科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已经于2025年10月30日公告,因此

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2)华海诚科2025年年度报告报告已经于2026年3月18日公告,因此本

次询价转让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一)款所限定之情形;

(3)华海诚科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已经于2026年4月28日公告,因此本

次询价转让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4)经核查华海诚科出具的《关于询价转让涉及公司相关情况的说明》,华海诚科说明其不存在已经发生或者在决策过程中的可能对华海诚科股票的交易

4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在此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华海诚科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三)款所限定之情形;

(5)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四)款所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对出让方工商登记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企业人员进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

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

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五)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六)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综上,中信建投证券认为:连云港德裕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符合参与本次华海诚科股份询价转让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5(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组织券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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