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35证券简称:华海诚科公告编号:2026-014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每股现金红利0.10元
每股转增0.48股
*相关日期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流通股份上市日
2026/4/292026/4/302026/4/302026/4/30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6年4月7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等权利。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2025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
4.80股。如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可转
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导
致公司可参与分配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分配的利润总额和转增的公积金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和每股转增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96014323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276815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95737508股,向全体A 股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80股,共计拟派发现金红利9573750.80元(含税),转增45954004股,本次转增后总股本为141968327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公式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95737508×0.1)÷96014323≈0.0997元/股。
*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总股本=(95737508×0.48)÷96014323≈0.4786股。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97)÷(1+0.4786)=(前收盘价格-0.0997)÷1.4786元/股。
三、相关日期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流通股份上市日
2026/4/292026/4/302026/4/302026/4/30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转增股本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韩江龙、连云港德裕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兴明、陶军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法人股东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
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0元。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单位:股变动数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后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
15317870735257822670448
通股份(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
8069645338601426119297879
通股份(流通股)
1、 A股 80696453 38601426 119297879
三、股份总数9601432345954004141968327
六、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将相应调整。具体调整信息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华海定转”转股价格的公告》。(2026-015)。
七、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41968327股摊薄计算的2025年度每股收益为0.20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式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联系部门:证券部联系电话:0518-81066978特此公告。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