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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瑞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0 查看全文

思瑞浦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7层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四年四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受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30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

1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

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19日14:30如期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761号(创企天地)2号楼4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2024年4月19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0646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481%。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以通讯参会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24844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5806%。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

2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董事会2023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监事会2023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3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3年度审计服务费用的议案》;

7.《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津贴)及2024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8.《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本次审议议案9为特别决议议案;本次审议议案5、议案7、议案10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本次审议议案不涉及累积投票议案;本次审议议案7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ZHIXU ZHOU、FENG YING 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见证律师清点了现场投票表决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3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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