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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军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29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科军工”)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下午14点

00分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业大街999号二楼会议室召开的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7月12日在指定披露媒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2025年7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

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2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持有公司股份;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与网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计183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为106874007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是51.1745%;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所列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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