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43证券简称:国科军工公告编号:2025-028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原《公司章程》及附件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因此公司对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条款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第一条为维护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法权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券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若干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5701557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4035024元。元。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和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值,每股人民币一元。面值,每股人民币一元。
第十九条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第二十条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实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向全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8元(含税),同体股东按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8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2股,不送红股。本次权益分派已股转增0.2股,不送红股。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4年6月7日实施完成,公司注册资于2024年6月7日实施完成,公司注册资本相应由人民币146670000元增加至人民本相应由人民币146670000元增加至人民币175701557元。币175701557元。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票1666533股予
以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175701557元减少为174035024元。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75701557股,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174035024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的人提供任何资助。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励;(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注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起1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形的除外。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质的证券。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务。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簿、会计凭证;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规定的其他权利。(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予以提供。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法院认定无效。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害,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损害,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股;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删除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新增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利用其控制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遵守下列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法权益;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利润分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资产,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众股股东的利益。(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法行使下列职权: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亏损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决算方案;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议;(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十)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保事项;
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一)修改本章程;(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出决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事项;
担保事项;(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决议。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第四十七条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担保;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通过。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
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时召集股东会。
股东大会的提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数同意,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见。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员会的同意。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相关股东的同意。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意。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易所备案。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不得低于10%。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关证明材料。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关证明材料。得低于10%。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提案的内容。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十三条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出决议。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的类别和数量;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分别对列入股东会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的指示;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删除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主持。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表主持。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长期保秘书负责,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长期保持。
持。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内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议通过: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和支付方法;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五)公司年度报告;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议通过: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变更公司形式;
(三)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三)本章程的修改;
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四)股权激励计划;(四)本章程的修改;(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五)股权激励计划;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30%的;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30%的;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票制。
董事、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投票制。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情况。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二)监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一)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
人;(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单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股份3%以上的事候选人。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形,公司在发出关于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形,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有提名权的通知后,有提名权的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股东会召开之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非职工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对候选人资格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对候选人资格审审查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查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当遵股东大会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循以下规则:
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应选人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
大会应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
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二)公司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投票数;举,分开投票;
(二)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非职工(三)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
代表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股份总数的二
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监事,但每分之一。
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决。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之日起未逾2年;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之日起未逾3年;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日起未逾3年;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措施,(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期限未满的;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六)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措施,他内容。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第一百〇七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暂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列忠实义务:(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收入;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者进行交易;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业务;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任。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的合理注意。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整;(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整;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况。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2年内仍然有效。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2年内仍然有效。
新增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负责。责。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3名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中包含3名独立董事。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案;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事项;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的工作;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委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委超过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事项,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删除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
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第一百二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决议采取书面记名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投票方式表决。用书面记名投票方式。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
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战略委员会成员为3名,包括至少1名独立董事。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略、中长期发展
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
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重组、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投资专项中长
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八条提名委员会成员为3名,包
括2名独立董事,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3名,包括2名独立董事,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第一百〇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第一百五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除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工的工(八)拟定公司除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工的工
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第一百五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第一百六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偿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监事会删除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
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
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少于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不少于10年。
监事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载。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
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激发员工主观能动性,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激发员工主观能动性,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于涉及职工切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的各项权利。坚持和完善职工监事制障职工的各项权利。
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公积金。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司资本。
公司的亏损。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使用资本公积金。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25%。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第一百七十二条(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程序和机制
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批准。1、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充分1、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和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分红的原因和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方案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见。2、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
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方案题。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方权2/3以上通过。
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3、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其中投赞成票的公司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不低于公司外部监事总人数的1/2。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究等。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并报告工作。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审计委员会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事会审议,审议同意后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交董事会审议,审议同意后由股东会决定,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所。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删除
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二百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〇一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第二百〇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三条
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程而存续。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三条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进行清算。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债权。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记。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记。
清偿。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宣告破产。告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登记,公告公司终止。记。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
第二百〇六条释义第二百一十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响的股东。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二)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具有关联关系。联关系。
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不超过”,都含本数;“不足”、“以外”、“低于”、“过”不含本数。于”、“多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则。
原《公司章程》及附件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除上述条款、条款编号、数字格式和索引及自动调整目录页码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进一步授权公司经理层办理相应的工商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工商备案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议案尚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公司修订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其中《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全文将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