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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军工: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

第四条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

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

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

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董事

会已公告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外,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连续180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连续180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1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由董事会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九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

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一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

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

第十五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2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

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

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轮选

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七条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

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选董事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中的有关内容与日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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