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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军工: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并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七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1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

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本条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

3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等。

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进行适用。

如果交易事项属关联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十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江西证监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在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二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4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5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6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的筹备工作由董事长领导,公司证券部负责具体筹备工作。

公司证券部的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会议文件,筹备会务;

(二)验证出席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

(三)维持会场秩序;

(四)安排会议发言;

(五)收集、统计表决票等;

7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六)通知参会人员提前到会;

(七)与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公司证券部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安排。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八条以股东会通知公告的股权登记日为准,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九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8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分别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的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委托书如对代理人不作具体批示,应注明是否可由代理人按自己的意思参加表决。

第三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公司有权对书面委托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书面委托书有权不予认可和接受。

第三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并载明出席会议人员

的姓名(或股东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股东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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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章股东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条会议在董事长或其他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逐项顺序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逐项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提案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一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大会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一般情况下,拟发言股东应于会议召开半小时前到会议秘书处登记,由秘书处视股东拟发言情况,安排发言的时间及顺序;如会前未登记的临时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发

10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言股东较多或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到大会秘书处补充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

股东应针对议案讨论的内容发言,发言要求言简意赅。股东违反以上规定,扰乱大会秩序时,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四十三条对股东提出的问题,由会议主持人或主持人指定的人员答复或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但应向提问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明显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四)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五)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均认定不予答复的其他事项。(属于需特别决议通过事项,需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均认定不予答复)。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顶。

第四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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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选举董事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表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日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

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12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三)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股东会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

(四)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四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形,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有提名权的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对候选人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有提名权的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对候选人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13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在进行表决时,会议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第五十三条公司负责制作股东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股东会届次;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四)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五)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指示;

(六)股东/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亲笔签名,代理人签名应注

明“某某代某某股东表决”;

(七)其他需注明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表决票应在股东签到时由股东会秘书处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股东,并在表决完后由股东会秘书处指定人员负责收回。

第五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14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江西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

15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性、股东会决议的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股东会记录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现场

会议的表决票、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五条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

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公证。

16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责权分工责成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承办。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条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执行股东会决议事项。

第七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按有关法规规定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七十二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对外发言人。

第七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按照上交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

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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