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6年3月)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及披露工作中的审查、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的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1-(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的职责须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
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
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
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年报沟通部门,负责协调审计-2-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生产
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和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做好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工作。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的程序:
(一)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财务部、内控审计部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
(二)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三)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沟通,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应至少安排一次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
会应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有权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六)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3-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
报审计沟通机制,在审计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可以选择召开由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公司
管理层人员等参会的沟通会议,会议主持人应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担任。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
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由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在年审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
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地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同意续聘为下一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通过书面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客观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4-第十三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工作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原《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兴福司董〔2023〕
1号)同日废止。
第十六条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