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要求,董事会就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宋志棠先生、刘婕女士、从其福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宋志棠先生、刘婕女士、从其福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同董事会
202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