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参考外部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1-(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等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未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且不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不领取除固定津贴外的其他薪酬。
第七条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和专项奖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一)基本薪酬:主要依据其工作岗位、权责及风险承担、-2-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决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当年经营指标实现情况及个人履
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确定。公司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超额完成年度主要经营目标的,发放超额薪酬。
(三)中长期激励:对于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
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
(四)专项奖励: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效益提升、出口创
汇、资本运作、重大项目争取及建设、重要荣誉争创等方面为公
司做出重大贡献时,根据相关方案发放的奖励。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若出现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九条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津贴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
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3-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及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违反我国法律、法
规、规章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引咎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
在任职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其绩效类工资或津贴不予发放。
第十四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4-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1)内部因素,公司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年末考核情况等。
(2)外部因素,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
化、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5-改时亦同。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兴福司董〔2025〕6号)同日废止。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