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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联新材: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梅雪锋(已离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梅雪锋)

作为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我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始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各项议案,参与公司治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审慎决策,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共有独立董事3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

三分之一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2025年8月13日公司完成第四届董事会换届选举,本人作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职务相应终止。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梅雪锋,男,1976年12月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有机化学专业,博士。2001年8月至2006年6月,任美国乔治敦大学研究助理;2006年8月至

2010年5月,任美国诺华制药集团公司高级研究员;2010年5月至今,任中国

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研究组长;2012年8月至今,任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药物质量控制与固态化学研究中心主任;2017年11月至今,历任共品科技(嘉兴)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兼经理;2017年11月至今,历任晶英会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执行董事;2021年3月至今,任上海晶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22年3月至今,历任共品健康产业(浙江)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长;2021年8月至2025年8月,任瑞联新材独立董事。

(三)关于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任职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

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未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概述

(一)本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1、本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5次,股东大会4次,本人均亲自按时出席。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制度要求,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议案及所附资料,为董事会做出正确、科学决策建言献策。同时我独立、客观行使表决权,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审议的各重要事项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2025年度公司在我任职期间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和审议表决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本年度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担任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本人任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3次,我均按时出席,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制定、制度修订、股权激励等有关事项进行了审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3次,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我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查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聘任提供合理化提议。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3次,会议审议了募投项目终止、202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并修订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我认真审议议案,审慎做出独立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本人认为,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3、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年本人任期内共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次,本人不存在缺席或委托出席情形。会议期间,本人重点围绕公司募投项目管理、关联交易公允性、利润分配、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对相关议案的合规性、合理性、风险点进行审慎核查与专业判断,独立、客观发表专项意见,切实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助力董事会决策更加科学、有效。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任职期间,我对内部控制执行、重点领域合规管理进行了关注,通过严格审阅公司定期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保障公司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内部治理有效。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始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高度重视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过程中,我通过董事会、股东会和日常与公司管理层沟通交流、查阅公开披露信息,及时了解中小投资者意见建议并敦促公司研判回应,对于中小股东关切的事项我在会议议案审议时坚持审慎、独立发表意见,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本人通过参加会议、问询等渠道了解公司生产研发情况,重点关注了科研、生产技术部门关于工艺改进、研发成果产业化进程、重点研发项目进度等。履职期间,本人坚持独立判断,有效发挥了独立董事监督与专业支撑作用。

(五)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各相关部门积极支持、全面配合本人依法履职,为本人开展工作提供了充分保障。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会议材料及相关参考信息,在会议组织、资料传递、沟通交流等各环节安排高效有序,为本人独立、客观、审慎履职创造了良好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理由合理、条款严谨、交易公允,且均履行了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法违规进行关联交易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任职期间,除上述关联担保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其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资金占用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三)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相关方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承诺情况。

(四)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青岛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集团”),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青岛西海岸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上述变更系公司股东宁波卓世恒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国富永钰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晓春与受让方开投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在相关股份过户及董事会换届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进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在前述收购过程中,董事会无需针对收购作出相关决策,同时公司董事会未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未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任职期间,我认为公司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符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能够真实、客观反映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上述报告均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或重要缺陷。

(六)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合理、合规地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本人审议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及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了解,上述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七)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5年度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公司未发生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审议事项。

(八)聘任或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2025年度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形。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5年度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

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本人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应能力。

公司制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制度与业绩考核要求,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关联人员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董事薪酬方案时全体董事已回避表决,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薪酬方案设置合理、决策程序规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执行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审核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包括调整2024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价格、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作废部分2024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股票、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经过对上述议案内容的审阅,我认为公司股权激励授予程序、作废及价格调整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激发公司核心团队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利于提高公司科研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十二)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我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要求,已充分考虑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投资者回报及业务可持续发展需要等因素,同时通过回购并注销股份切实回报投资者,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

2025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有效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下一年度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妥善完成相关工作交接,本人任期内履职事项已全部完成。衷心感谢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各部门的支持配合,祝愿公司在高质量发展道路上稳健前行,屡创佳绩。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梅雪锋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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