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50证券简称:瑞联新材公告编号:2025-087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鉴于完成公司
2024年度审计工作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4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
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基于审慎原则,同时考虑公司业务需要,公司拟变更2025年度审计机构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变更事项无异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日期2013年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8号华联时代大厦 A幢 601室首席合伙人高峰2024年末合伙人数量116人
2024年末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694人
数量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289人业务收入总额10.14亿元
2024年(经审计)
审计业务收入8.99亿元业务收入
证券业务收入4.56亿元客户家数205
审计收费总额1.70亿元
(1)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
2024年上市公司审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计情况涉及主要行业(3)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4)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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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审计客户家数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3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中汇会计师事务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下同)在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
督管理措施9次、自律监管措施7次和纪律处分1次。4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9次、自律监管措施
10次和纪律处分2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刘木勇,200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0年开始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5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7家上市公司和4家新三板公司审计报告,复核1家新三板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徐郴,202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2年开始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5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0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朱敏,199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开始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
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因素,结合公司年报相关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和投入的工作量,经公司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确定2025年度审计费用75万元,包含财务审计费用50万元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25万元,本期审计费用与上一期2024年度的审计费用一致。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4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对公司2024年度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基于审慎原则,同时考虑公司业务需要,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拟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且对本次变更无异议。因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要求和
其他相关规定,积极做好沟通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2025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计
委员会委员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资格证照、诚信记录和独立性等相
关信息进行了详尽审阅后,认为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合理恰当,审计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聘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2025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