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53证券简称:汇宇制药公告编号:2026-053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
和2023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
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董事会同意调整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以及2023年、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一)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1.2020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
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3.2020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23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
职务在公司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7月24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0年8月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
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1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1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6780份。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议案
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2月1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6.2022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1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9492份。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议案
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7.2023年4月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6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07580份。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议
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8.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1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3878份。公司监事会对前述议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年 4月 2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9.2026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事前审议通过。
10.2026年6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均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鉴于
2020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触发值,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14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161492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11.2026年6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均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的议案》,同意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14.75元/份调整为9.07元/份;同意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数量由16.1492
万份调整为23.9008万份,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1.2023年4月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4月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上述事项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3.2023年 4月 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龙永强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2023年4月6日至4月16日,公司对本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3年4月1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3 年 4月 2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3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同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4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事前审议通过。
9、2026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事前审议通过。
10、2026年6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均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11.39元/股调整为7.10元/股(含预留部分);同
意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数量由255.6913万股调整为378.4231万股,其中首次授予股份数量由206.3985万股调整为305.4701万股,预留部分授予股份数量由49.2928万股调整为72.9530万股,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1.2026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2.2026年4月27日至2026年5月6日,公司对本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6年5月7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6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6年 5月 1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6年6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均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14.77元/股调整为9.84元/股(含预留部分);同意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数量由383.4313万股调整为567.4783万股,其中首次授予股份数量由306.8217万股调整为454.0961万股,预留部分授予股份数量由76.6096万股调整为113.3822万股。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5.2026年6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2026年6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价格为9.84元/股(经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调整后),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150名激励对象授予454.0961万股(经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调整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726%。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首次授予日)》,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事由2022年6月28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11元(含税)。
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5元(含税)。
2024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13元(含税)。
2025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632元(含税)。
2026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股,不送红股。2026年6月17日,公司已完成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
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存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二)调整方法及结果
1、根据上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行权/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授予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结果如下:
1、经过本次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14.75-0.211-0.235-0.213-0.4632-0.200)/(1+0.48)=9.07元/份;
2、经过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11.39-0.213-0.4632-0.200)/(1+0.48)=7.10元/股。
3、经过本次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14.77-0.20)
/(1+0.48)=9.84元/股。
2、根据上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行权/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行权/授予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行权/授予数量。
根据以上公式,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数量、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结果如下:
1、经过本次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数量=16.1492*(1+0.48)=23.9008万份;
2、经过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255.6913*
(1+0.48)=378.4231万股;
3、经过本次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383.4313*
(1+0.48)=567.4783万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2023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
及行权数量和2023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的议案》《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上网公告附件(一)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