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暂缓和豁免事务,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十二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以及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附件3)并将上述申请文件附上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请董事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不按照《规范运作》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30日
附件:
1、《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2、《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密承诺函》附件1: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申请日期申请部门申请人员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暂缓或豁免的类型□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类型□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
型□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其他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额外登记事项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
□是□否人登记表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
□是□否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相关信息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审核意见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附件2: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所在单位
所属单位职务/岗知悉内幕知悉内幕知悉内幕内幕信内幕信息所序号知情人姓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与公司的登记时间登记人
/部门位信息时间信息地点信息方式息内容处阶段名关系
……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若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及子公司工作人员,应填写所在部门、职务等;若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外部人员,应填写其所在单位名称及与公司的关系,如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交易对手等。
注3: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附件3: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密承诺函
作为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
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